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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辦理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金山區(以下簡稱本區)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2  
二、慰問金發放依據如下: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
      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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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慰問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撥付本所之回饋金。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撥付本
      所之發電年度促協金。
4  
四、慰問金發放對象,為設籍本區滿一年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
    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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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慰問金發放之金額、時間及次數,由本所依當年度經費來源及數額增
    減情形,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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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慰問金請領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慰問金發放對象於取得資格當月份起,檢送身分證、金融機構(金
      山地區農會、郵局或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予
      本所社會人文課。
(二)本所依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造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五十五歲至
      六十四歲原住民人口資料,並透過福利系統建檔比對,確認符合慰
      問金請領資格者後,將款項轉入提供之帳戶。
    未能順利轉帳者,本所將通知於公告期限內領取,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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