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金山區(以下簡稱本區)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
2 |
二、慰問金發放依據如下:
(一)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及核電廠除役完成前回饋
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五點
第一項第一款。
|
3 |
三、慰問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撥付本所之回饋金。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撥付本
所之發電年度促協金。
|
4 |
四、慰問金發放對象,為設籍本區滿一年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
至六十四歲之原住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
|
5 |
五、慰問金發放之金額、時間及次數,由本所依當年度經費來源及數額增
減情形,另行公告之。
|
6 |
六、慰問金請領及發放程序如下:
(一)慰問金發放對象於取得資格當月份起,檢送身分證、金融機構(金
山地區農會、郵局或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予
本所社會人文課。
(二)本所依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造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及五十五歲至
六十四歲原住民人口資料,並透過福利系統建檔比對,確認符合慰
問金請領資格者後,將款項轉入提供之帳戶。
未能順利轉帳者,本所將通知於公告期限內領取,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