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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透水保水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透水保水設施設置案件之審查費及查驗費如下,並得合併繳納之:
一、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查驗費新臺幣一
    萬元。
二、基地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查驗費新臺幣二萬元。
三、基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萬平方公尺: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七
    千五百元、查驗費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基地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查驗費新臺
    幣三萬五千元。
同一基地面積及地號之透水保水設施設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審
查費依第一次計收之審查費減半計算之:
一、審查核准後申請變更設計。
二、經審查未核准而重新申請。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繳納費用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
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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