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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市應變中心)、所管之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及新
    北市烏來區災害應變中心(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以
    下簡稱烏來區應變中心)之任務、成立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
    等應辦理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2  
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運作機制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本
    府所屬各區公所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依本要點訂
    定函頒之。
3  
三、市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執行指揮官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事項。
(六)視災情狀況需要,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並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4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
    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
    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有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或手冊,由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
5  
五、市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召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相關幕僚工作由災防辦
    公室執行。
6  附件檔案
六、市應變中心各級開設時之指揮官擔任方式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指揮官。
(二)市應變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三)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指揮官。
    市應變中心依權管或功能編組。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各組成機關(人員)及主責單位,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市應變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7  
七、各公所應依本要點及其作業規定所定成立時機、程序及相關作業開設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並
    受市應變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市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構)
      提出支援申請。
(五)跨區支援其他受災之區公所處理緊急應變事項。
(六)執行市應變中心指示事項。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8  附件檔案
八、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
    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
    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編組依其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
    數分類,其類別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本市烏來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文化課負責。
     5、環保組:由本市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本市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市應變中心交付任務。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視實際需求彈性
    調整進駐編組。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
    件五。
9  
九、市應變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指示成立市級或區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10  
十、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之開設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1、市應變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災防辦公室派員進駐,隨時
        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
        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單位進駐,
        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局長進駐指揮,若災情
        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2、當災害規模達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時機時,應立即開
        設對應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災防辦公室,其開設時機與
        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
          口頭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2)本府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或災防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
          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報告本會
          報召集人。
     (3)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通知進駐。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3、災害應變之流程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以
        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工
        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措
        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市應變中心。
(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1、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
        ,通知各公所立即開設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各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應變中心
        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並通報市應變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善後處
        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召集人決
        定撤除市應變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以西、東經一百二
        十一度以東、北緯二十六度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
        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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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因應
      本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
      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
      辦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本島海
          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要,
          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甲、氣象署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雨預
            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
            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丙、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或桃園市
            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
          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達
          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人
          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樓九
          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或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
          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區、
          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過三百
          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警
          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中
            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
            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發
            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
            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
            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以
            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
            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進
            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
            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
            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
            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
            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
            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
            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
            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
            ,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
          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響
          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
          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
          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
          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室建議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署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
        自來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會
        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府
        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域
          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含
          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設
            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施緊
            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排
          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式
          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
          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工
          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農
          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
          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
          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水利
            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農業
            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案發情況及區域,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
            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水
              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安全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
            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
            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
            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客家
              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捷運工程局、青年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指派科長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安全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
          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
            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
            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
            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
            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及
            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
              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衛生局、
              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
                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
                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
                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
                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尺或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PM2.5 濃度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方公尺),且空氣品質預
            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
            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且
              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或達
              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
              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北市後備
              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12  
十二、市應變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
      設。
13  附件檔案
十三、市應變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依指示發布市應變中心開設之訊息。
      市應變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災防辦公室,由災防辦公室通
        報市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二)通報各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市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
      分、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
      ,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市應變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
      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
      市應變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
      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災防
      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關組
      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市應變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14  附件檔案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市應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5  
十五、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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