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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市應變中心)、所管之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應變中心)及新
北市烏來區災害應變中心(即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以
下簡稱烏來區應變中心)之任務、成立時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
等應辦理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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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運作機制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本
府所屬各區公所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依本要點訂
定函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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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執行指揮官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事項。
(六)視災情狀況需要,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並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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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
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以下簡稱災防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
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有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或手冊,由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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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召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相關幕僚工作由災防辦
公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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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應變中心各級開設時之指揮官擔任方式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指揮官。
(二)市應變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三)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指揮官。
市應變中心依權管或功能編組。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各組成機關(人員)及主責單位,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市應變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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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所應依本要點及其作業規定所定成立時機、程序及相關作業開設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並
受市應變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市應變中心及相關機關(構)
提出支援申請。
(五)跨區支援其他受災之區公所處理緊急應變事項。
(六)執行市應變中心指示事項。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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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
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
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編組依其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
數分類,其類別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本市烏來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文化課負責。
5、環保組:由本市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本市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市應變中心交付任務。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視實際需求彈性
調整進駐編組。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
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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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應變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指示成立市級或區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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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應變中心、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之開設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1、市應變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災防辦公室派員進駐,隨時
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提升
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單位進駐,
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局長進駐指揮,若災情
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2、當災害規模達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時機時,應立即開
設對應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災防辦公室,其開設時機與
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
口頭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2)本府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或災防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
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報告本會
報召集人。
(3)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通知進駐。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3、災害應變之流程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以
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工
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措
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市應變中心。
(二)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開設時機:
1、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
,通知各公所立即開設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各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應變中心
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並通報市應變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善後處
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召集人決
定撤除市應變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以西、東經一百二
十一度以東、北緯二十六度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
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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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因應
本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
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
辦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發布本島海
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要,
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甲、氣象署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
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署風雨預
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
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
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丙、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或桃園市
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
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達
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人
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樓九
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或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
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區、
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過三百
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警
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中
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
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發
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
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
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以
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
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可
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水利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署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進
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
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
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
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
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
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
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
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
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
,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
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響
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
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
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
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
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署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室建議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署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
自來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會
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府
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域
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含
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設
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施緊
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排
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式
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
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工
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農
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
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
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水利
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農業
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案發情況及區域,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
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水
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安全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
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
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
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客家
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捷運工程局、青年局、體育局及秘書處等指派科長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核能安全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
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營運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
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
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
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
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及
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
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衛生局、
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部、
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
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
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體育局及
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
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
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任務分工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尺或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PM2.5 濃度二十四小
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方公尺),且空氣品質預
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
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二十公頃以上,且
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或達
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
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
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
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北市後備
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
12 |
十二、市應變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
設。
|
13 |
十三、市應變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依指示發布市應變中心開設之訊息。
市應變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災防辦公室,由災防辦公室通
報市應變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二)通報各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市應變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
分、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
,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市應變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
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
市應變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
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災防
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關組
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市應變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
14 |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市應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
15 |
十五、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