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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施政傳播效能,加強媒體服務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應落實新聞發布、聯繫工作,適時運用傳播媒體宣
    達政策,化解施政疑慮,以利市政之推展。
2  
二、本府新聞發言人由本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擔任,承市長之
    命代表本府對外發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應設置專(兼)職之新聞聯絡人,辦理新聞發布
    、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由各機關自行遴派熟稔媒體作業之人員擔任
    。
3  
三、本府新聞發言人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府重大政策及新聞輿情之說明。
(二)重大政策、措施或事件引起輿論廣泛討論,需有所釐清時。
(三)市長指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由新聞局發布新聞或經市長指定由局(處會)或人員發布:
(一)市長主持之會議、重要講話及指示事項。
(二)市長活動、市政重要措施。
(三)涉及二以上一級機關並經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由新聞局發布之新聞
      事項。
    本府各機關新聞聯絡人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本機關之施政措施、成果及輿論反應、民眾質疑解答之新聞發布。
(二)機關首長主持之重要會議、公務活動之新聞發布。
(三)蒐集本機關之輿情並切實掌握媒體報導資訊,陳報機關首長供決策
      之參考。
(四)加強與各媒體聯繫,針對不實報導主動提供正確資料及說明,以澄
      清視聽。
(五)配合新聞局辦理市政宣導、新聞發布聯繫及公共關係事項。
    前項新聞發布事項由各機關業務承辦人或新聞聯絡人直接撰稿,經機
    關首長核定後發布,副知新聞局協助發布。
4  
四、遇重大突發事件,本府及所屬機關應就本身職掌研擬因應措施,立即
    陳報市長及相關首長(副市長及秘書長)與局(處會)首長,陳報資
    料以口頭為先,書面為輔,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件始末。
(二)媒體、新北市議會、民眾之反應及建言。
(三)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對該事件之因應措施及利弊分析。
    前項資料於陳報後,視狀況擬具新聞稿或依說明資料發布,副知新聞
    局協助發布。
5  附件檔案
五、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就本身業務之推展,針對下星期將進行之措施或活
    動,認有發布新聞之必要或媒體可能披露報導者,該機關新聞聯絡人
    應填寫預報表(如附件)於每週四前送達新聞局(免備文),以便安
    排攝影及新聞聯繫事宜。
    各機關擬發布之新聞行程,須於活動前二日備妥新聞資料彙送市長室
    及新聞局。
6  
六、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得召開記者會,並應備妥詳實書面資料及新聞稿,
    需使用本府六樓新聞發布室或記者室,應先知會新聞局。
7  
七、新聞局每年不定期舉辦新聞聯絡人課程講習及座談,就提昇本府形象
    及媒體公務交換意見,各機關新聞聯絡人無故不得缺席。
8  
八、各機關新聞聯絡人具下列事蹟,由其所屬機關會知新聞局後循行政程
    序提報獎勵,績優人員並另於市政會議或本府舉辦之新聞聯絡人講習
    中公開表揚:
(一)主動宣導政令、宣達政策績效卓著者。
(二)適時化解施政阻力,及時釐清疑慮績效卓著者。
(三)充分掌握輿情,提供機關首長參考,因而化解紛爭,推動工作得力
      者。
(四)其他具體事實足堪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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