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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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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物之居住品質及使用安
    全,及保障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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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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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兩間以上廁所、浴室或居室,造
      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致使變更後平面格局與一般住宅使用
      型態不同者。
(二)使用空間:指由分間牆、門扇構成可供獨立居住、工作、集會、娛
      樂、烹飪、更衣、儲藏之空間。但構築之分間牆材質使用 OA 系統
      隔屏、玻璃,或總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或牆面開口淨寬度二公尺以
      上不在此限。
(三)居住單元:指使用空間內具有供特定人使用之廁所、浴室之空間。
(四)公共區域:指申請範圍內除使用空間、居住單元以外之空間。(附
      件一)
4  附件檔案
四、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宿舍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
    之建築物涉及下列事項:
(一)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涉及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
      但申請範圍內當層僅由兩個居住單元及公共區域組成,且各居住單
      元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分併戶核備時,當申請範圍內增加之廁所、浴室或居室涉及裝
      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累計變更戶數為
      兩戶以下,且各戶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附
      件二)除前項用途外之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其變
      更後平面圖格局與宿舍型態類似或有不合理之樓地板墊高者,仍應
      依本原則辦理,但使用用途為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福利設施
      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者,不在此限。
5  附件檔案
五、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增加隔間、廁所、浴室間就必要排水管線之樓地板墊高部分,
      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外
      ,並應檢附第六點規定之文件。
(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
      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三)
(四)建築物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定外
      ,亦應符合各居住單元應有一居室空間之門窗可直接獲得日照之規
      定。
(五)原核准陽台、平台、露臺、法定空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
      或擴大使用範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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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結構載重報告書。
(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
(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
(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臺
      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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