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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申請拆除或遷移(以下簡稱拆遷)土地改良物時,應繳納審
查費及勘查費如下:
一、審查費:每案新臺幣八萬元。
二、勘查費:每戶新臺幣十一萬元。
經本府召開再行協調小組會議二次者,自第三次會議起,前項第一款之審
查費,實施者應每次另繳納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第  3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
退還。
勘查費經繳納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予退還:
一、申請拆遷案件經本府駁回。
二、實施者於本府執行拆遷前撤回申請拆遷案件。
三、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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