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申請拆除或遷移(以下簡稱拆遷)土地改良物時,應繳納審 查費及勘查費如下: 一、審查費:每案新臺幣八萬元。 二、勘查費:每戶新臺幣十一萬元。 經本府召開再行協調小組會議二次者,自第三次會議起,前項第一款之審 查費,實施者應每次另繳納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 退還。 勘查費經繳納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予退還: 一、申請拆遷案件經本府駁回。 二、實施者於本府執行拆遷前撤回申請拆遷案件。 三、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