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條文內容
瀏覽人數:7653418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埔頂地區都市設計暫行審議原則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公發布)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變更淡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九
    點規定,為維護新北市淡水埔頂區域自紅毛城至小白宮地區(以下簡
    稱本地區)之文化視覺景觀,針對本地區(詳圖一:適用範圍圖)之
    建築立面色彩、風格、照明、屋頂及立面綠化、建築物高度進行管制
    ,以作為都市設計審議時之依據,特訂定本暫行審議原則。
2  附件檔案
二、建築物高度管制原則:
(一)為確保古蹟帶(包含小白宮、教士會館、馬偕故居、姑娘樓、牧師
      樓、英國領事館、紅毛城及經文化局指定建築)之視覺景觀保存,
      古蹟帶以南至淡水河岸所涵蓋之區域(詳圖一:適用範圍圖)為建
      築物高度管制範圍(含屋頂突出物及屋脊裝飾物)。
(二)採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航照圖)及「新北市都市
      計畫航測地形圖」為底,以申請建築物幾何中心點垂直於淡水都市
      計畫與淡水河岸界線(A) 之延伸線至真理街與住宅區邊界(B)
      繪製斷面圖(詳圖二:高度管制斷面示意圖),以斷面圖之 A、B
      兩點連接線為建築高度管制線,以確定申請基地之限制高度。另本
      範圍屬環境敏感基地,需依測量圖確實模擬現況地形並以 Google
      Earth 視覺模擬分析檢視古蹟帶建物內部視點模擬。
(三)A 點高程:垂直都市計畫與淡水河岸界線之絕對高度加 4.2  公尺
      。B 點高程:住宅區街廓與真理街交界之絕對高度。
3  
三、建築物(含屋頂突出物或屋脊裝飾物)之建築物色彩建議以磚紅及白
    色為其色彩基調。
4  
四、面對淡水河側之建築物立面應以「正立面」為設計原則,並建議採陽
    台或外遮陽設施作為本區建築設計特色。
5  
五、考量周邊環境,建築物應形塑古蹟氛圍規劃夜間照明設計。
6  
六、申請開發基地內栽植喬木應考量街區歷史風貌與當地生態環境,優先
    選擇本地區之原生樹種。
7  
七、應加強建築物立面綠化及屋頂綠化,以維護由對岸眺望本區之既有視
    覺景觀及地形特質;另屋頂層以達 80%  綠化為原則,且屋頂之設備
    及曬衣空間亦應遮蔽美化。
8  
八、本地區建築開發行為,得請文化單位共同參與審查或加邀市府文資委
    員聯席審查。
9  
九、本暫行審議原則未規定者,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