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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新北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須由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
    無須由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三、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無
    須由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四、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
    發許可文件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第  3  條  
土地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
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案件,免繳納審查
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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