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新北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須由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 無須由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三、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無 須由專案小組審查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四、依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 發許可文件之案件,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土地徵收、撥用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 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案件,免繳納審查 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