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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申請地籍藍曬圖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藍曬圖,每幅收費新臺幣四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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