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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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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校園專
    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藉以推動學校三級輔導效能,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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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
    簡稱本輔諮中心),並設立分區輔諮中心如下:
(一)南區輔諮中心(本市永和區永平國民小學)。
(二)北區輔諮中心(本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
(三)東區輔諮中心(本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
(四)西區輔諮中心(本市立義學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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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輔諮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
    副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協助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執
    行秘書置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協助處理本輔諮中心行
    政事務。
    分區輔諮中心之人力配置如下:
(一)分區中心主任:置一人,負責協助督導執行中心行政事務;由分區
      輔諮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二)行政秘書:置一人,負責協助分區中心行政工作;由本局以調用方
      式遴選學校具行政熱忱教師擔任,教師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
      代理(代課)教師方式處理。
(三)分設三組負責督導輔導人力:
     1、學校心理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2、學校社工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3、學校輔導教師組:於分區輔諮中心設督導國小及國中各一人;由
        本局以調用方式遴選學校具學生輔導工作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師
        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代理(代課)教師方式處理。調用教
        師人數依學年度浮動調整調用。
    為推動本輔諮中心業務得增置人力如下,並得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一)計畫主持人:由具有下列學生輔導工作專長資格年資併計達五年以
      上之國小一人、國中一人兼任,於分區輔諮中心執行、協調、處理
      輔諮中心相關事務:
     1、曾任學校輔導業務主管人員。
     2、於輔諮中心內擔任主任、副主任或相當職務之主管。
     3、於輔諮中心內服務並具專業輔導人員資格者。
(二)編制外行政人力:置一人,協助分區輔諮中心庶務及支援計畫主持
      人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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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區輔諮中心調用之主任及組長,其行政年資比照同學制同層級主管
    職務累計。
    分區輔諮中心之調用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支領強制休
    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
    項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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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區輔諮中心之總務、會計、人事及相關行政事務,由分區輔諮中心
    所在學校同職務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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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每學期召開四次輔諮中心行政聯繫會議;分區輔諮中心之學校心
    理師督導、學校社工師督導、輔導教師督導每月召開行政督導會議、
    專業督導會議、同儕督導會議、個別督導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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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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