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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校園專
業輔導制度,建構輔導人力運作機制,藉以推動學校三級輔導效能,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四項及國民教育及特
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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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設置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
稱本輔諮中心),並設立分區輔諮中心如下:
(一)南區輔諮中心(本市永和區永平國民小學)。
(二)北區輔諮中心(本市蘆洲區仁愛國民小學)。
(三)東區輔諮中心(本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
(四)西區輔諮中心(本市立義學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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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輔諮中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
;副總召集人置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協助綜理本輔諮中心業務
;執行秘書置一人,由本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協助處理本輔諮中
心行政事務。
四個分區輔諮中心之人力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輔導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以下
簡稱學校校長)及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協助統籌本輔諮中心業務
。
(二)副召集人不超過八人,由本局就具輔導專長之學校校長及專業工作
人員聘兼之,襄助分區輔諮中心業務。
(三)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分設三組如下:
1、學校心理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2、學校社工師組:設督導若干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
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相關規定招聘之。
3、輔導教師組:設督導若干人;由本局以調用方式遴選學校具學生
輔導工作專長之教師擔任,教師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聘請代理
(代課)教師方式處理。調用教師人數依學年度浮動調整調用。
(四)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輔諮中心指定教師、學校相關人員或其他專
案人員聘兼之,協助分區輔諮中心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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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擔任本輔諮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
條各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
、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二)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督導:
1、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
、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三)教師擔任工作人員: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學校校長擔任本輔諮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聘任期間得依規定支
領兼職費,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中心召集人或
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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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區輔諮中心之總務、會計、人事及相關行政事務,由分區輔諮中心
所在學校同職務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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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輔諮中心定期召開行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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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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