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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附件檔案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場地如委託民間營運管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本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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