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場地如委託民間營運管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一、本府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二、前款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 三、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