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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人
    員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增進學校教育效能,營造社會尊師重道
    風氣,特訂定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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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之下列人員,具
    中華民國國籍,且未曾獲頒師鐸獎者:
(一)教師
(二)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三)運動教練。
(四)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五)校長、園長(以下簡稱校(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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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類組如下:
(一)專業領域教師類組:語文與社會、數學與自然科學(含科技領域)
      、藝術藝能學科(含綜合活動領域、藝術領域、全民國防教育、健
      康與體育等)、技職教育(國中、高中職技職專業類科等)、輔導
      、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含學前特殊教育)等。
(二)導師類組。
(三)學校行政類組(不包括校長)。
(四)校(園)長類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類組報名職稱,應依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新北市立高級中學學校
    組織規程準則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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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行政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獎、教育專業獎章、
      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學校體育傳炬獎、卓越特殊教育人
      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人員、推動數位學習
      績優中小學人員、推動數位學習績優領航教師、教育部藝術教育貢
      獻獎、全國技藝教育績優人員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
      ,亦同:
     1、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2、曾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3、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之情事之
        一。
     5、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6、曾任代理教師、代課老師、兼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
        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
        適任之情事。
     7、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
    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以上
        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專業倫理。
     9、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5  附件檔案
五、遴選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推薦:
     1、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教師,經校內推薦程序提出被推薦人一
        名至名,再由遴薦會議(各成員代表及比例應比照校務會議)票
        選出一至二名((六十班以下推薦一名;六十一班以上推薦二名
        ),並提交由學校填具之推薦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及具
        結書(如附件),敘明其最近五年之具體優良事蹟,併同遴薦會
        議紀錄等遴選資料,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遴薦會議所有出席之
        人員皆有投票權;其票選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行。
     2、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校(園)長,經校長團體、家長團體、
        教師團體或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推薦,並提交由被推薦
        人服務學校核章之推薦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及具結書(
        (如附件),敘明具體特殊優良事蹟,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
     3、遴選資料如有不全或逾期送件者,均不予受理;且無論入選與否
        ,遴選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初審:
     1、由本局聘任督學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初審訪查小組,依被推
        薦人資料進行實地訪查,並於推薦書之實地訪查欄中填寫具體事
        實及簽章。
     2、初審訪查小組依實地訪查建議排定優先順序後,送本局複審小組
        審議。
(三)複審:
     1、本局組成複審小組,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含校長代表二
        名、教師會代表二名、家長代表二名、社會公正人士二名及本局
        督學、科長四名,計十三名,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就推薦(含訪視)資料及訪視小組之建議順序
        進行複審會議。
     2、複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專業
        領域之衡平性。
     3、審議選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三十四名、校(園)長五名,總計三
        十九名為原則,並排定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順序後,簽請
        本府核定。
6  
六、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一次及公假(
      課務派代)一日之獎勵。
(二)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本市公開表揚頒獎,每人頒給特殊
      優良教師獎座、獎狀、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公假(課務派代)三日
      之獎勵,並得由本市優先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未獲本市推
      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者,由學校核予嘉獎二次。
(三)由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俟教育部評選公布後,則由學
      校依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四)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視需要邀請其於相關會議場合或各校
      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得編印專輯或登載於相關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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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項後,如有不實、錯誤或具本點第四點第
    四款消極條件之情事者,應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座、
    獎狀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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