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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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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振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人
    員專業精神、激勵服務熱忱,增進學校教育效能,營造社會尊師重道
    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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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
    )、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
    運動教練、軍護人員(以下簡稱教師)及校(園)長,且具中華民國
    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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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類組如下:
(一)專業領域教師類組:語文與社會、數學與自然科學(含科技領域)
      、藝術藝能學科(含綜合活動領域、藝術領域、全民國防教育、健
      康與體育等)、技職教育(國中、高中職技職專業類科等)、輔導
      、特殊教育、幼兒教育(含學前特殊教育)等。
(二)導師類組。
(三)學校行政類組(不包括校長)。
(四)校(園)長類組。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類組報名職稱,應依新北市立國民小學組織規程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新北市立高級中學學校
    組織規程準則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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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基準如下: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品德優
      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
      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市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
      、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
      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教保服務績優人員、資
      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四)消極條件,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
      ,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
        一條所定之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
        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
        懲處。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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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推薦:
     1、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教師,經校內推薦程序提出被推薦人一
        名至數名,再由遴薦會議(各成員代表及比例應比照校務會議)
        票選出一名,並提交由學校填具之推薦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
        核表及具結書(如附件),敘明其最近五年之具體優良事蹟,併
        同遴薦會議紀錄等遴選資料,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遴薦會議所
        有出席之人員皆有投票權;其票選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
        行。
     2、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校(園)長,經校長團體、家長團體、
        教師團體或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推薦,並提交由被推薦
        人服務學校核章之推薦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及具結書(
        如附件),敘明具體特殊優良事蹟,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
     3、遴選資料如有不全或逾期送件者,均不予受理;且無論入選與否
        ,遴選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初審:
     1、由本局駐區督學、聘任督學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初審訪查小
        組,依被推薦人資料進行實地訪查,並於推薦書之實地訪查欄中
        填寫具體事實及簽章。
     2、初審訪查小組依實地訪查建議排定優先順序後,送本局複審小組
        審議。
(三)複審:
     1、由本局組成複審小組,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含校長代表二
        名、教師會代表二名、家長代表二名、社會公正人士二名及本局
        督學、科長四名,計十三名,就推薦(含訪視)資料及訪視小組
        之建議順序進行複審會議。
     2、複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專業
        領域之衡平性。
     3、審議選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三十四名、校(園)長五名,總計三
        十九名為原則,並排定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順序後,簽請
        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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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未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一次及公假一
      日之獎勵。
(二)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獎者,由本市公開表揚頒獎,每人頒給特殊
      優良教師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公假三日之獎勵,並得由
      本市優先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未獲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
      鐸獎評選者,由學校核予嘉獎二次。
(三)由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俟教育部評選公布後,則由學
      校依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四)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得視需要邀請其於相關會議場合或各校
      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蹟得編印專輯或登載於相關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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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事項如下:
(一)曾榮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者,但未獲教育部師鐸獎者,三年內不得
      再接受推薦。但校長曾以教師或主任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或得獎項後,如有不實、錯誤或不符第四點第
      四款之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