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
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
2
|
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列帳控管,其
運用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款、第十五點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
|
3
|
三、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統一由本局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
4
|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
5
|
五、本局就前點第二項繳還之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