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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
    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2  
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列帳控管,其
    運用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八款、第十五點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
3  
三、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統一由本局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4  
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
    依前項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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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就前點第二項繳還之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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