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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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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用財政部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
    要點)核發之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相關事宜,特依獎勵金核發
    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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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列帳控管,其
    運用範圍應依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款及第十七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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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統一由本局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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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獎勵金運用額度上限應符合
    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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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規定分配予執行機關之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者,發給額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簽約獎勵金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重點公共建設獎勵金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三)考核獎勵金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由本府採購處統籌分配考核獎金
      。
    前項獎金之給予,由本府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其成員由本府副秘書長
    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本府主計處、人事處、研究考核發展委會、
    採購處及本局指派主管人員擔任。
    獲配獎金之機關,如將該獎金發放予個人者,應組成機關審議小組,
    其成員由機關自訂,並按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給予,且每人同
    一事由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本府及機關組成之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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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第四點規定支用獎勵金之機關,倘執行後有賸餘者,應繳還本局;
    本局就繳還之獎勵金應存入專戶,留供以後年度繼續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