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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第 63 條
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 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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