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5612278人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