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 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 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 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