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 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原則、運作方 式及其他事項。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其總量管制計畫應包括污染物種類、 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須執行污染物削 減量與期程、前條第一項污染物抵換之比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 原則、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