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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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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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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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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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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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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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