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
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
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
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
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
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一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
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
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
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九、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
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十、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十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前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
,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
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
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適法之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
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
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