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 然解任。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 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