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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
然解任。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
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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