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 表人為會員。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 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 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 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 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 、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