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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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