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 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 ,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 ,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 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