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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
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
主管機關得依前項醫療網計畫,對醫療資源缺乏區域,獎勵民間設立醫療
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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