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35610869人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