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