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 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 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