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