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繳之關稅,該貨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 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第七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一經查出,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 額一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