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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
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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