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 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 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 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