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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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