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52106757人
法規名稱: 鐵路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
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鐵路
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疏散人潮、發展觀光或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
機構另行公告之範圍,不在此限。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
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鐵路機構依第二項但書規定公告前,應檢具原因、範圍、時段及相關配套
管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
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