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 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所。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 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 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