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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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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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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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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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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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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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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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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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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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