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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
情節,得減輕其刑。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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