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 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 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