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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
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金融,實施外匯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其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買賣外匯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其外匯及價金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第十一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報不實者
,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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