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