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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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