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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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