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具合目的性,且不得有不正當之聯結,許可證之核發及須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展延,許可證之核發目的在於掌握處理機構應否具有妥善「處理廢棄物」之能力,然附款所為之管制內容係屬空氣污染防制之範疇,兩者間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則機關以行為人承諾事項作為許可證展延處分之附款,自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所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應不生效力。(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