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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至第 7 條等條文修正」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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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3
旨:
條文如有準用規定,按「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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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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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6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50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或建築物,究以何人為上述規定之狀態責任人,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自以具有實際管領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狀態責任人;國有或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則應本於各該機關依法作為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地位而享有私法上所有人權利或事實上支配力及管領力,考量以最可能快速、有效排除危險者,為最優先狀態責任義務人
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新北市漁港港區範圍內除後厝漁港及草里漁港公告垂釣區外餘未經公告開放前,全面禁止垂釣
8
旨:
新北市政府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要,公告開放後厝、草里、淡水第二、六塊厝、水尾、野柳、深澳、水湳洞、和美、澳仔及福隆等 11 處漁港公告垂釣區及遵循事項
9
旨:
公告污染環境行為及其罰則並廢止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八北府環四字第三七二○四二號公告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等規定,並自 104.01.01 日起實施
11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公告修正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如將廣告物懸(繫)掛、黏貼、夾附或置放於土地定著物、交通工具或其他非定著物上,或將廣告物置放於戶外地面上,將依同法規定處罰之
12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之清運及排出方式,如未依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則依同法第 50 之規定處罰之
13
旨:
為管理競選活動之旗幟設置,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99 年新北市第 l 屆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競選旗幟設置管理規定」
14
旨:
 
15
旨:
自 101.1.1 起新北市各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則應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如未依本規定處理排出廢潤滑油者,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之
16
旨:
於臺東縣指定清除區域內有,停放廢棄車輛或部分車體,致積留垃圾影響觀瞻者等行為,為汙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罰
17
旨:
自 103.01.01 起,凡於宜蘭縣境內載運活禽車輛應全面以防護網、罩等足以抑制異物飛散之包覆措施,以避免羽毛或其他污染物飛散,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之
18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19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20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並自 112.10.01 日起生效
21
旨:
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屬法律特別規定,排除行政執行法每次處罰均應以書面踐行告誡程序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並未有不符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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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公共衛生責任、義務等疑義
23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24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之處分對象為實際行為人。且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亦得為處罰之對象
25
旨:
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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