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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90061644 號
要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3 條規定,污染行為人為公司時,主管機關得命公司為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之應變必要措施,並向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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